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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代表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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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15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17:11:07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提交材料目录

    1.机构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4)登记证、代表证;

   (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

     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3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3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2.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

     (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首席代表的简历;

     (5)登记证、代表证;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6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3.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驻在场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3)登记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驻在期限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2项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登记证、代表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为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7.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

     (3)登记证;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8.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9.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登记证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10.代表备案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备案表;

    (3)登记证复印件、代表证;

    (4)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3)代表的简历;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材料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变更(备案)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变更登记的理由。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或其它文书。


咨询电话:60511221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代表处注销)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代表处的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