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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代表处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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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02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17:09:44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9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二、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4、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咨询电话:60511221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代表处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