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 提交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及身份证;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7、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咨询电话:605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