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4、隶属公司章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司印章);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10、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所要设立分公司的名称;
2、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咨询电话:605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