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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代表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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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5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8日17:11:48 打印此页 关闭

一、提交材料目录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登记证、代表证。

    注: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3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4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二、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注销申请,预审通过后到工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咨询电话:60511221

2:内资转外资变更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代表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