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0511221

一般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新设立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①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②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③出租房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A.企业法人的负责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C.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即理事长

E. 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

②新设企业还须提交负责人任命书(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交)。

A.企业法人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B.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全体合伙人的委派书

C.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任命书是指:成员大会关于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决议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②申请人还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不需要提交《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④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经营者应包括以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饮品店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当包括:供应商遴选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8、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补充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2)关于许可申请人

①已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②新设企业申请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③企业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④已设或新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⑤不得作为许可申请人的情形:

 A.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B.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新设企业)、营业执照(已设企业)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投诉部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电话:12331


变更所需关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企业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经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2)食品经营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

 ①《经营设备及工具清单》;

 ②《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③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经营者应包括以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饮品店和从事现制现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销售经营者还应当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当包括:供应商遴选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关键环节操作规程等。

3)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名称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变更“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

已经完成主体类型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

①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解聘书》;

②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4、补充说明:

 (1)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延续所需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食品经营者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4、持换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5、几点说明:

 (1)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

 ①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

 ②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少于0.5年的,有效期应与租赁期限一致。

 (2)换发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3)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补正申请材料


1、补办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书》;

2)未遗失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提交);

3)加盖食品经营者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补证申请书(许可证正、副本均已遗失的提交)

4)已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①《遗失声明》文件应包括:报刊台头、发布日期、已刊登的《遗失声明》;

②《遗失声明》文件应剪贴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

3、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注销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4、几点说明:

1)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