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2、住所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
4、注册资本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