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冠上海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提交材料目录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集团章程;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