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提交材料目录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变更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登记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咨询电话:6051122